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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方式不同可以节税

  作者:待查 
2007/8/29 0:00:00
本文关键字: 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企业出口货物主要有生产企业 自营(委托)出口和通过外贸出口两种方式,相应地,出口退税形成了生产企业自营 (委托)出口与外贸出口两种不同的退税方式。因为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与外贸出 口计算出口退税有差异,导致二者税负有较大区别,纳税人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可能采用税负低、出口退税多的出口方式。  
   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按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进项金额×退税率;对出口货物库存账和销售账均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进价×退税率,其退税依据是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的进价。而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是执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方法,出口退税的税额取决于出口的离岸价销售收入及其进项税额。 

   在出口时,企业既可以采用自营(委托)出口,自行办理出口退税的形式,也可以把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由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这两种形式在退税方面采用了不同的退税方式,税负上有所差异,产生了不同的结果。例如,某中外合资企业A公司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生产工业品出口,2000年自营出口10000万元,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0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先征后退的方式,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年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7%-600=1100万元,出口环节应退增值税:10000×13%=1300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额为1100万元,退税机关应退税额为1300万元,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200万元(1300-1100=200)。 

   假设该中外合资企业有关联外贸公司B公司,A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10000万元销售给B公司,B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0万元,则A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1+17%)×17%-600=853万元,B公司可得到退税:10000/(1+17%)×13%=1111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征税853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11万元,A、D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11-853=258万元,比A公司通过自营出口的方式可以多得税收补贴58万元(258-200=58)。显然,在这个例子中,通过外贸出口对A、B公司更加划算。企业在决定出口方式时,应综合考察其业务性质、出口规模等情况,选择于自己员有利的出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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