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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账为何"查死"了一家企业

作者:曹峰峻 严文伶
2007/12/1 10:57:00
本文关键字: 审计

简介: 本文介绍了一起涉及税收执法的“民告官”案件的过程与相关讨论。该案件不仅是对税收执法人员的警示,同时也是对企业以及企业内财会人员如何保护自己的提醒。

  徐州市中联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是一家每年向国家交税数百万元、连续四年获市级私营企业50强、连续三年获云龙区纳税第一名、并被评为“纳税诚信单位”、“工商免检单位”的优秀私营企业。然而当地 税务部门的一次查账,却使该公司业务中断、声誉受损,最终被迫关门。

  “地税”查账旷日持久优秀私企被迫倒闭

  2002年3月12日,徐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的稽查人员突然来到中联公司,声称进行正常税收检查,要求拿走中联公司1998年至2001年底的所有账务文书资料。中联公司有关人员提出:按惯例,年底才进行检查,为何3月份就查?稽查人员一脸严肃地说:“这是我们税务部门的事,我们按上级指示例行公事!”当天,稽查人员调走了中联公司一百四十多册账本、凭证、会计报表等。3月14日和6月12日,又先后两次调走发票本、收据本等八十多册财会资料。

  查账期间,中联公司给予了积极配合,但地税部门多次“传讯”中联公司的业务骨干,致使一些人难以忍受,愤而辞职。在此期间,稽查人员还轮番“进驻”公司,使公司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其间,中联公司因业务需要,多次要求暂时取回账务资料使用,被地税部门一概拒绝,致使中联公司会计业务及其他业务陷于停顿。

  与此同时,徐州市地税局还将全市所有与“中联”和中联公司法人代表“刘勇”同名的公司都查了一遍,致使中联公司的企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一些业务单位及管理部门的人员见到中联公司人员就像躲瘟疫一样避而远之。

  从2002年3月起至今,中联公司没有开展一项业务。2002年12月初,中联公司还被一家合作单位告上了法庭,被索赔违约金九十多万元,原因是中联公司不能提供财务资料供对方进行资信审查,同时中联公司应得的210万元代理费也付之东流。自从2002年3月份地税部门查账以来,中联公司连续两年无法开展业务,没有一分钱的收入,也没有向国家纳税一分钱。公司人员陆续辞职,最后只剩下法人代表刘勇一人,事实上公司已被迫关门。

  2002年12月11日,历经9个月查账却没查出丝毫结果的地税部门不得不下达通知书,叫中联公司取回账本。遭受惨重损失的中联公司要求对方给一个说法,但地税部门却无法回答,中联公司因此未能取回账本。

  2002年12月底,中联公司法人代表刘勇将徐州市地税局告上法庭。受理此案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地税局限期交付答辩材料。谁知徐州市地税局却以中联公司涉嫌偷漏税为由,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有关规定中止了该案审理。

  中联公司涉嫌偷漏税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税务和公安机关组成了联合调查小组,对有关人员采取了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前后查了两年多,其间公安机关多次将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都以缺乏证据为由予以退回,事后公安机关又提请复议、复核,也分别被徐州市检察院和江苏省检察院予以驳回。公安机关走完了所有刑事侦查程序,中联公司偷税案最终没有成立。

  法庭辩论针锋相对最终判决维护公正

  在公安机关完成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0日恢复了对该案的审理。这起公开审理的“民告官”案件旋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需要交代的是,地税部门在稽查过程中,曾经对中联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进行了建所以来的第一次检查,明确让其不要过问中联公司的事情(有律师音像证明)。建伟律师事务所被迫解除与中联公司的顾问合同,才使查账得以结束。因此,徐州地区再也没有任何律师事务所敢为中联公司做法律顾问,更谈不上帮中联公司在法庭上与地税部门公开叫板。无奈之中,中联公司只得到南京请来了律师。

  当日庭审的法庭辩论中,争议的焦点集中在税务机关调取的财务资料是否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

  原告中联公司提出:2002年3月至6月间,徐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以查账为名调取223本财务资料。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在三个月内将调取的财务资料完整归还。但直到原告起诉之日时,被告也未归还。因此,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税务检查行为违法,判令被告退还会计凭证、账簿等223本财务资料。

  被告辩称,由于原告涉嫌偷税犯罪,税务机关已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从原告处调取的财务资料已经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的规定。而适用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江苏省《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被告因此认为,自己的税务检查行为是合法的,请求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于双方在当日庭审中都投入了“重兵”,辩论显得异常激烈,法庭决定择日宣判。2003年11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公开宣判。法院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是规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所应遵守的普遍性规定,不能以税务检查过程中出现的多种情形任意取舍。法院因此判决:被告徐州市地税局三次调取原告财务资料实施税务检查的行为,从每次检查三个月届满次日起至2002年12月30日移送之日止的行为违法。

  徐州市地税局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影响较大的“民告官” 案件非常重视。2003年12月15日上午10点公开审理时,特地邀请了省人大代表以及媒体记者参加旁听。法庭在审理中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徐州市地税局稽查分局违反了“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的规定,已构成程序违法。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徐州地税局稽查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权力必须守法维权道路依然漫长

  “3·12违法查税案” 经省、市两级法院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东南大学行政法学教授顾大松认为: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查阅纳税人资料时,一般只能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进行,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将财务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查阅,并且必须按规定及时返还有关资料。法律之所以做出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不干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本案中的税务部门,却迟迟不肯归还纳税人的财务资料,致使企业陷于停顿。这就揭示了一个很深刻的道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必须认真考虑执法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对企业而言,企业自主权是最基本的经营权利,必须非常尊重。在行使行政权力和保障社会合法权益之间,必须做出权衡,贯彻执法为民的思想。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理事、南京大学首席法律顾问、省人大常委会专家咨询员周元伯教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行政执法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起“民告官”案件最终胜诉,在江苏乃至全国都具有典型意义。它表明,只要法院依照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审理,就一定能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当拿起法律武器,有权利、也要有勇气去起诉。

  尽管中联公司取得了胜诉,但该公司法人代表刘勇在激动之余也充满了忧伤。刘勇披露说:“这场查账风波本来是由税务部门有关领导的弟弟与中联公司之间的一起拆迁纠纷所引起,不想却毁了我的公司。官司胜诉虽然证明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但是这两年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呢?两年来,公司至少损失了八千多万元。”刘勇表示:“目前,我最大的愿望就是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经济赔偿,更想通过这场官司给有关执法部门提个醒,依法行政是全社会共同的愿望。”

  2004年1月15日,中联公司因缺乏验资材料,无法进行一年一度的工商年检,被注销工商营业执照,进一步陷入绝境;2月,中联公司向江苏省、徐州市纪检部门投诉,控告徐州市地税部门及有关领导渎职、以权谋私;3月,公安机关向中联公司返还了“所查账本及全部文件资料”;4月初,江苏省纪委派员来徐州,对“涉及违法查税的个人行为”进行调查;4月中旬,中联公司在律师和会计师的帮助下,初步清理出目前资产情况和损失数目,准备向法院提起经济索赔之诉……对中联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刘勇而言,维权的道路依然艰辛漫长。

   一个优秀私营企业竟被税务部门查账“查死”,“3·12违法查税案”的前前后后,不能不令人扼腕叹息。

  依法行政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执政为民、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然而,屡屡出现的“违法行政”,却严重损害了公民和法人的合法利益,疏远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社会对法律的信任与信服,直接来自于执法者的公正与以身作则。行政权力必须守法,合法权益必须维护,这就是“3·12违法查税案”带给全社会的深刻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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