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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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实行,是审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审计机关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审计机关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不容忽视,需要引起审计机关高度重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 一、审计结果公告可能产生的风险 可能产生审计结果公告风险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来自审计机关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审计机关外部的原因。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 1、审计报告信息不真实。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主体来源于审计报告,如果审计报告质量不高,存在较大审计风险甚至审计失败,必然会影响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和效果,从而未能实现审计公告的目标。审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可能是因为:一是会计信息不真实。被审计对象因某种利益驱使恶意作弊,且作弊的隐蔽程度较高而审计人员无法发现,审计报告发表了与客观事实相反的审计意见;二是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缺陷和执行不力,未能遏制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三是法律法规依据的缺陷。在审计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审计报告未作评价或披露;四是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审计方法的局限性。在审计实践中,对较为复杂和规模较大的经济活动,审计人员出于审计成本考虑往往会采取审计抽样。由于审计抽样的局限性,使抽样结果不能代表这一经济活动的整体结果。如果审计人员在抽样过程中发现问题,而又没有扩大样本规模或采取其他替代审计程序,最后作出的审计结果可能是“只见树林,不见森林”;五是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遵守审计准则或虽已遵守审计准则但仍然发表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六是审计报告质量控制不到位,未能发现和纠正错误的审计意见。 2、公告了禁止性信息。根据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的有关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告的内容,应删除不得公告。如果审计机关在公告过程没有保持应有的谨慎,公告了不应该公告的内容,可能会导致国家利益、被审计对象的利益受到损害。 3、谨慎过度未披露公众期望的信息。在审计结果审议过程中,由于过多地考虑公告后产生的负面影响所带来的压力,将一些应该公告的信息没有公告,而这些信息恰恰又是公众非常关注的或比较了解的。公众的期望与现实审计所能达到的目标之间的差距也将随之出现。因此,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不满和不信任,从而影响审计机关的公信力。 4、独立性受到影响。一方面,我国国家审计工作直接对本行政区域的政府负责,政府出于“地方保护”或“社会稳定”考虑,往往会干预审计结果的公告。因此,哪些审计结果需要公告,审计结果的哪些内容需要公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意想,其中的实质性、敏感性问题能否被公告,审计机关并不能完全独立决定。另一方面,公告审计结果虽然不需要再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但被审计对象一旦知道自己的“家丑”将外扬,可能会采取向审计机关说情或收买审计的独立权,而审计机关碍于情面或受经济利益驱使而妥协,其直接后果是审计机关放弃了独立性的原则,隐瞒了应该公告的重大事项甚至整个审计结果不予公告。 5、公告阅读、使用的公众群体复杂化。审计结果公告的阅读、使用群体要比审计报告的阅读、使用群体广泛、复杂,这一群体不仅有政府、被审计对象、主管部门,还包括其他社会公众。审计结果公告一旦发布,增加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审计的知情权,包括对国家审计行为本身的知情权和对审计单位情况、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等内容的知情权。不同层次的公众对审计结果的理解不同,其使用的目的也会千差万别。对于公众是如何理解以及利用审计结果会干些什么(法定用途除外),这是审计机关无法控制的。 6、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议程序不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过程某一环节的疏忽,使该公告的内容不公告,不该公告的内容又公告了,甚至违背审批程序擅自公告,都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二、对相应风险的防范措施 1、合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审计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审计结果公告的质量。合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是现场审计结束后和审计结果公告前应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1)认真做好审前调查,充分了解被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2)编制详细的审计实施方案,做到审计重点突出、选用审计方法恰当、风险评估合理和人员分工明确;(3)加强审计现场的组织和控制,规范现场作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审计效果和质量;(4)严格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报告中的错误和缺陷。审计报告是审计人员素质和审计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评定审计报告质量的高低,可以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一是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政治素质以及从业经验;二是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是否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三是披露问题的全面、重大程度,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依据是否恰当;四是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等等。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可以降低来自报告本身带给公告的风险。 2、执行严格的审计结果公告审议程序。从审计报告的出炉到审计结果的公告,必须执行严格的审计程序,包括:(1)审议审计报告是否经过三级复核;(2)审议是否进行了后续审计;(3)审议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整改情况;(4)合理评估审计报告中存在的重大隐瞒风险、涉及的秘密事项和不宜公告的内容;(5)审议审计结果公告是否经过授权审批。 3、建立审计结果公告风险问责制度。法律上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告风险问责制度,以明确被审计对象的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及审计机关的审计责任和政府的宏观管理责任。一方面为一旦出现公告风险追究相关责任提供有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促进被审计对象加强内部控制,可以促进审计人员合理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可以促进审计机关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可以促进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宏观经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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