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出租商品的核算商业企业为了方便群众,开展商品出租业务。如照相机、录像机、录像带、自行车、雨具等等。 出租商品要与销售商品分别核算。专设“出租商品”账户进行核算,并按出租商品的品名、规格设置明细分类账或备查簿,以反映出租及收回情况。出租商品应按进价入账。 为加强出租商品的管理,商品出租时,应向租户收取押金,商品收回时退还押金。押金的收取或退还,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处理。所收取的租金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所发生的出租商品的摊销、修理、废弃等业务在“其他业务支出”账户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账户都是损益类账户,用来核算除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销售收入和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和税金及附加等支出。 [例]某商品从库存商品中拨出录像带100盘,每盘进价48元,售价70元,该商店采用售价金额核算。 1.根据内部商品调拨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出租商品——录像带 4 800 2.月内收到出租商品租金3 0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 000 3.月末进行摊销(设在1年内摊销,每月摊销400元),并计算营业税(税率5%),作会计分录如下: (1)借:其他业务支出400 (2)借:其他业务支出 150 4.本月有10盘录像带已不复使用,报废处理。已摊销400元,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出租商品——出租商品摊销400 5.出租时收取押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 6.收回出租商品退还押金,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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