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受托代销的会计处理
本文关键字:
会计核算
受托方一般不核算销售收入,只将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其应缴纳的营业税,通过“代购代销收入”账户核算,但税法规定代销商品应作为应税销售,计算销项税额,如购货方为一般纳税人,就要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接受代销B商品600件,委托方规定代销价为60元/件(含税),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增值税税率为17%,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 收到代销商品时(按含税代销价): 借:受托代销商品——××部、组(B商品) 3600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本月20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向委托单位报送代销清单,并向委托单位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计算代销商品的销项税额并调整应付账款和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委托代销商品): 代销商品销项税额=600×60÷(1+17%)×17%=5231(元) 或 600×60×14.53%=5231(元) 借:银行存款 36000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收到委托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231 开具代销手续费收入普通发票时: 代销手续费收入=30769×5%=1538(元) 借:应付账款 1538 划转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价款时: 借:应付账款 34462 计算并结转代销手续费收入应纳的营业税时: 借:代购代销收入 76.90 零售企业商品品种繁多,业务繁忙,企业不可能把每一笔销货款都按自营和代销商品分开登记,更不可能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对代销商品进行盘点,以存计销。因此,对代销商品和自营商品在销售时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待代销商品全部销售或月终时,则由各部、组填报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冲销主营业务收入,增加应付账款。仍以上例,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账务处理同前。 平时零售收到销货款75200元(不分自营和代销)时: 借:银行存款 75200 本月26日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根据各部、组填报的代销商品分户盘存计销表,上列代销商品销售额36000元,开具代销商品清单和计算销项税额5231元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36000 注销“代销商品款”和“受托代销商品”账户时: 借:代销商品款 36000 以上举例是严格意义上的代销,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书,明确规定代销货物价款、手续费率等条件,不得加价出售。此外,还有一种自营的委托代理,即只规定交接价和手续费率,而不管受托方按什么价格对外出售。这种代理的账务处理与接受代销商品作为自购自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就是还要收取手续费。营业税按实际售价与交接价的差额和手续费之和计算。 例:某商品批发企业与某工厂签订代销合同,代销丙产品500件,代销价(不含税)100元/件,增值税税率17%,代销手续费为不含税代销额的5%,代销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税率为5%.作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50000 代销商品销售时(代销商品全部售出,150元/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销售额75000元,税额12750元): 借:银行存款 87750 代销商品全部售出时(向委托单位开出代销清单,并转销受托代销商品成本50000元。同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 50000 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及应交纳的营业税时(应纳营业税直接冲销“代购代销收入”账户): 代销手续费收入=50000×5%=2500(元) 应纳营业税=(50×500+2500)×5%=1375(元) 借:应付账款 2500 将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代销款付委托方时: 借:应付账款 56000 还有一种代销商品业务,即受托方只负责联系客户,成交后由客户与委托单位直接结算或由受托单位办理结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以客户的名称开给客户,或者交给受托方再由受托方转交给客户,受托单位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况下,受托单位就不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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