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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蝶”涉嫌吹牛惹得官司缠身因为经销的软件出现质量问题,兰州金蝶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金蝶)以虚假宣传为由,将供货商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简称金蝶软件)推上了被告席,索赔10万元。昨日,记者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我市尚属首例的经销商状告供货商虚假宣传案有了一审结果:被告金蝶软件败诉。 一审判决金蝶软件赔款6万 在接到兰州金蝶的起诉后,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软件支持 ORA-CLE数据库,而被告在宣传材料上称“支持 ORA-CLE数据库,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称“能 够适应各类型企事业单位人事资源管理的需要”,属故意夸大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的行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金蝶赔偿原告兰州金蝶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4212元。 案情回放 客户反馈:金蝶软件有问题 从2001年9月起,兰州金蝶与金蝶软件开始合作。 2003年年底,有客户反馈信息:涉案软件与其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存在明显差异,且不支持 ORA-CLE数据库。该软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死机或频繁提示调用中间层,从而影响了系统的正常使用。由于该软件运行速度太慢,导致客户查询采购单据死机,造成数据库丢失索引,打不开数据库等问题。兰州金蝶认为:因该软件产品存在与其广告宣传不一致的设计缺陷问题,使其投入大量额外人员和费用对缺陷软件产品进行售后维护,并致使其客户大量流失和后期合同款项无法收回。作为金蝶软件产品的开发制造商,金蝶软件对其开发软件产品存在的设计缺陷在广告宣传中未明确提示,因此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商业欺诈行为,该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仅给使用金蝶软件的客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导致客户不能实现其购买软件的预期,给作为金蝶软件产品销售商的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兰州金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软件产品虚假广告宣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承担此案诉讼费。 被告反驳:我的产品都合格 针对兰州金蝶的诉状,金蝶软件认为其与原告是合资经营伙伴,原告负责其产品在甘肃地区的推广销售,原告与其之间是合资经营关系,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原告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其的主体身份不适合。 另外,金蝶软件认为其并不存在虚假传,原告认为涉案软件“经常死机”、“运行速度太慢”等,就认为该软件存在与广告宣传不一致的情况,事实上一套软件的运行使用,需要相适应的操作平台及使用环境,原告作为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销售服务的合资企业,应当独立对外承担相应的售后服务与责任。而原告直接销售的客户,与原告之间是独立的销售合同法律关系,客户因原告的售后服务不到位等原因投诉原告,这本身与其无任何直接关系,不能作为其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在对涉案软件的质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后,金蝶软件认为该软件全面通过测试并均达到 A级标准,其对该产品的宣传也是基于软件本身进行的功能描述,不存在任何导致相关公众产生错误理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等。据此,金蝶软件请求法院驳回兰州金蝶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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