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的软件正版化进程还很漫长,许多没有进行软件资产管理的企业可能还在使用违规或过期的软件,外部许可证审计将统计出未购买许可证的软件数量,并要求企业补买,这本身已经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支出,还不包括附带产生的软件安装所需要支付专家的薪水、购买新软件工具的费用以及人力成本。更严重的是,使用盗版软件可能引发企业的声誉风险,影响公司形象。
另外,对于没有进行日常软件管理的企业来说,完成外部许可证审计可能占用大量的时间。许可证审计可能涉及全公司的所有部门,而有些企业通过一个整体协议购买软件,那么审计工作可能还涵盖用于其它分公司使用的软件,如果没有使用类似“软件库”的管理方式对所有软件进行全局的统计,可能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查找软件的使用部门、人员才能完成审计工作,甚至占用大量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对日常工作造成影响。
风险三:国内外法规不断出台,软件无序管理引发监管和法律风险
2011年7月22日,美国华盛顿州通过了一项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在这项法案中新增的名为《产品销售、窃取或盗用信息技术》的新法中规定,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假冒盗版信息技术产品(包括假冒硬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并拒不改正的产品制造商,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何处,只要其产品在华盛顿州销售或者许诺销售,都将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其在美国华盛顿州被政府或其竞争者起诉,并可能因此导致货物在美国被扣押、被禁止销售、以及被判令支付赔偿金,甚至惩罚性赔偿。
作为美国最大的进口商,中国企业曾屡次因为对美国法律的不熟悉和自身管理的缺失触犯美国法律,遭到诉讼。对于许多中国企业来说,软件资产管理还是个新名词,甚至软件正版化还不彻底,如果不能尽快迈出软件资产管理的第一步,及早将软件管理合法、合规,则可能在新法的影响下带来一系列的风险: ·
首先,对于视中国的制造企业为主要竞争对手的其他国家的制造企业,很可能会充分利用该新法的规定,伺机提起诉讼案件,阻却我国企业的商品销售,抢占市场份额;
在美国的上游进口商及分销商将设法转嫁法律风险,而根据新法的规定,销售商需提高对其供应商的控制和要求,促使供应商采取行动符合新法的要求。因此,在美国的进口方及分销商可能根据此规定向其制造商施压或停止采购,或在与制造商的协议谈判中提出新的要求,转嫁自身的法律风险。
受新法规影响,许多大型采购、销售企业很有可能调整对供应商的行为准则,将使用合法的信息技术作为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之一,甚至聘用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的IT产品进行合规审查,如果依旧使用非正版软件,则可能无法满足国际客户对软件合规的要求,丧失重要的销售渠道。
责编:Rosa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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